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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委员会规定

编辑委员会的组成、运营及学术刊物发行相关规定


制订:2007.9.1./修订:2009.8.1、2012.4.1./全面修订:2019.12.28。
第1条(目的) 本规定旨在对全北大学法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编辑委员会的组成、运营及定期学术论文集《法学研究》、其他研究所发行的学术刊物的发行规定相关事项。
第2条(编辑委员会组成)
  • 1.担任大学全职教员5年以上者
  • 2.在登载候选以上的论文刊物上发表10篇以上论文者
  • 3.在研究所担任7年以上常务研究员者
  • 4.具有5年以上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经历者
    • 1.担任大学全职教员5年以上者
    • 2.在登载候选以上的论文刊物上发表10篇以上论文者
    • 3.在研究所担任7年以上常务研究员者
    • 4.具有5年以上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经历者
  • ④ 包括编辑委员长在内,编辑委员的任期为2年,可以连任。
  • ⑤ 包括编辑委员长在内,编辑委员的姓名和所属应在研究所网站及研究所发行的学术刊物的版权中注明。
第3条(编辑委员会的工作和权限) 编辑委员会的工作如下。
  • ① 编辑委员会的工作如下:
    • 1.《法学研究》的稿件受理、审查及决定刊登与否。
    • 2.《法学研究》及其他研究所发行的学术刊物的编辑及出版
    • 3. 关于改进《法学研究》及其他学术刊物发行相关的研究所业务所需的事项
  • ② 编辑委员会应考虑研究所的设立宗旨和论文的学术性,严格公正地对投稿到《法学研究》的论文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刊登。
  • ③ 编辑委员会可以制定规定,规定《法学研究》论文投稿及审查所需的具体事项。
  • ④ 研究所所长、职员及助理人员应协助编辑委员长和编辑委员,以便编辑委员会顺利执行工作。
第4条 (编辑委员会的活动)
  • ① 编辑委员会为发行《法学研究》,应定期召开会议,编辑委员长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 ② 编辑委员长代表委员会主持会议。
  • ③ 编辑委员长和编辑委员不得泄露在执行任务中得知的秘密,特别是在执行投稿论文审查和决定是否刊登等任务时,应努力保持公正性。
第5条 (《法学研究》的发行)
  • ①《法学研究》每年5月31日、9月30日及12月31日发行3期。
  • ②《法学研究》上刊登的论文原则上要经过征集和审查后刊登,但编辑委员会认为具有学术价值,决定无需经过征集和审查程序时,可以不经过征集和审查而刊登。
  • ③ 对《法学研究》投稿的论文进行审查和决定刊登与否,应确保公正性,特别是与投稿者属于同一机构时,如果无其他特殊情况,不得参与审查和决定是否刊登。
  • ④《法学研究》中登载的论文审查或发行所需费用的一部分或全部可以由论文作者负担。
第6条 (学术刊物的出版)
  • ① 在研究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研究所有权以纸质书或电子书的形式出版。
  • ② 包括《法学研究》在内的学术刊物上刊登的论文的作者指出出版的纸质书或电子书的内容存在错误,或者作为其他作者提出一定要求时,编辑委员长应调查指出的问题或要求事项,在认定正当时采取必要措施。
  • ③ 关于《法学研究》发行的具体事项由编辑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7条(修订) 本规定经法学研究所运营委员会表决后可以修改。

附则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第2条第1项中的编辑委员长的选举相关事项将从2020年4月13日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