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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规定

2007年9月1日制订
2009年8月1日修订
2011年3月1日修订
2011年9月1日修订
2014年5月1日修订
2015年12月2日修订
2018年5月1日修订
第1条[目的]

本规定旨在对全北大学法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发行的《法学研究》中登载的论文撰写要领规定相关事项。

第2条 [撰写稿件]
  • ① 投稿论文必须是独创性的,并且没有在以前的出版物中登载过。
  • ② 稿件分为关于讨论法学重要论题的研究论文、一般研究论文、判例评析、书评和资料等撰写。
  • ③ 稿件封面应当载明稿件的种类、题目(韩文及外文)、作者姓名(韩文及外文)、所属和职位(韩文及外文)、学位、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2014. 5. 1.修订)
  • ④ 提交的论文在正文后面必须附上参考文献、韩文及英文摘要,以及韩文及英文各5个左右的关键词。但是,学术大会发表论文及外国人的演讲稿可以不附摘要及关键词。(2014. 5. 1.修订)
  • ⑤ 论文正文及脚注的撰写方法应遵照本规定[附件1]的稿件撰写方法。
第3条 [投稿]
  • ① 原则上每人投稿一篇论文。
  • ② 向《法学研究》投稿者,必须在截止日期之前将稿件文件送交研究所。如果稿件文件中有可以识别投稿人的表达方式等,则应将删除这些内容的审查用文件与稿件文件一起发送。
  • ③ 投稿论文原则上在预定发行日(每年5月31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两个月提交。(2018.5.1.修订)
  • ④ 发送地址:全罗北道全州市德津区百济大路567号全北大学法学研究所
    (TEL)063-270-3584, (FAX)063-270-4583, (E-MAIL)pr16@jbnu.ac.kr (2014. 5. 1. 修订)
  • ⑤ 对于投稿论文,可能会收取规定的审稿费和出版费。(2014年5月1日新设)
第4条【研究倫理確認書及び著作権移譲同意書の提出】
  • ① 提交投稿的稿件时,应提交研究伦理确认书。
  • ② 投稿时,应将投稿论文连同投稿申请表一并提交,确认登载后,应当与第3项规定的著作权转让同意书一起,将签名盖章的原件以电子邮件或者邮寄的方式提交给编辑委员会。论文投稿时,投稿者应遵守的各种事项及必要的表格等,以学会主页刊登的内容为准。
  • ③ 确定刊登的稿件投稿人应填写著作权转让同意书,提交编辑委员会。由此,刊载论文的著作权归学会所有。但是,对于在要求提交著作权转让同意书之前投稿并刊登的论文,基于稿件的投稿行为,视为论文的著作权已被移交给了学会。(2019.12.28.修订)
第5条 [稿件的退回及修改请求]
  • ① 提交的稿件不遵守第2条规定的稿件撰写方法时,可以要求修改提交的稿件。(2020.12.30.新设)
  • ② 提交的稿件明显违反第2条规定的稿件撰写方法,并不响应研究所的修改要求时,可以退回提交的稿件。
第6条 [规定的修改]

本规定可经研究所编辑委员会表决修订。

附则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则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则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则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则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则

本规定自2015年12月2日起施行。

附则

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则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则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