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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规定

2007年9月1日制订
2009年8月1日修订
2019年12月1日修订
2020年5月1日修订
第1条(目的) 本规定旨在对为刊登在全北大学附属法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发行的《法学研究》上而投稿的论文、判例评析及其他稿件等规定审查程序,制定公正的审查标准。
第2条(审查对象)
  • ① 将在《法学研究》上刊登的论文必须是未在其他学会刊物或学术刊物等其他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且必须是遵守研究所投稿规定的论文。
  • ② 申请投稿的论文仅限于下列各项:
    • 1.在研究所的学术活动中发表的论文
    • 2.研究所委托投稿的论文
    • 3.国内外权威大学的前任和在职教授的研究论文
    • 4.博士学位持有者的研究论文
    • 5.公认的法律实务领域从业者的研究论文
    • 6.法学教授1人以上推荐的研究生论文
  • ③ 对于第2项中的第1号和第2号,可以根据编辑委员会的决定省略论文审查。
第3条(审查标准) 投稿论文的审查标准如下。
  • 1. 主题的时宜性
  • 2. 研究观点的新颖性以及与研究所特色的适合性
  • 3. 研究结果的学术贡献度及一贯性
  • 4. 总体评价意见
  • 5. 其他编辑委员会规定的事项
第4条(审查程序)
  • ① 投稿的稿件原则上由通过编辑委员会任命的审查委员审查,每篇论文安排3名审查委员审查。
  • ② 审查委员原则上应委任该论文专业领域的博士学位者或发表与该论文题目相同或相似的先行论文的研究者。
  • ③ 编辑委员会为了公正地任命审查委员,必要时可以要求被任命为审查委员的人提交最近3年的研究成果目录。
  • ④ 审查委员按照第3条的审查标准对投稿论文进行审查,并将结果制作成《附件1》的审查结果报告,提交给编辑委员会。
  • ⑤ 审查委员应当在审查结果报告中填写投稿论文的题目、审查概要、是否符合审查标准及总评,并签名盖章。
  • ⑥ 每位审查委员的待审查稿件数量不得超过预定发行号的5篇以上。
第5条(审查方法))
  • ① 审查对象论文必须在未注明作者的情况下进行审查。
  • ② 审查委员不得审查自己的论文,与投稿人同属一个机构或有其他重大理由而担心影响审查公正性的人,不得被选为审查委员。
  • ③ 审查委员将审查结果判定为下列情况之一,并向编辑委员会报告。
    • 1.不修改刊登
    • 2.修改后刊登
    • 3.修改后重审
    • 4.不予刊登
  • ④ 审查结果属于第3项第2号、第3号及第4号时,审查委员应当在审查意见中阐明其具体评价要点。
  • ⑤ 如果审查委员的审查结果不同,则以多数意见为准。
  • ⑥ 审查委员中有1人以上判定为不能刊登的,按落选处理。
  • ⑦ 编辑委员会以各审查委员的审查结果为基础,决定是否刊登各投稿论文。编辑委员会的法定人数为过半数成员出席,对是否刊登投稿论文的表决依据于出席人数的过半数意见。
第5条的2(决定是否刊登)
  • ① 编辑委员会根据各审查委员的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刊登每篇投稿论文,是否刊登的决定分为"予刊登"、"修改后刊登"、"修改后重审"、"不予刊登"。
  • ② 是否刊登的决定以《附件2》为准,但可以考虑投稿件数、投稿论文的学术价值、刊登率等,在合理的范围内做出与标准不同的决定。
  • ③ 对作出"修改后重审"决定的论文,应当给予3天以上的时间,并让投稿人提交附有修改事项的修改论文。投稿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修改论文的,视为“不予刊登”。
  • ④ 对修改论文的审查原则上应由提出"修改后重审"或"不予刊登"意见的审查委员进行,但编辑委员会认为合理时,可以委托编辑委员或其他人进行重审。受委托对修改论文进行审查的审查委员填写《附件3》的表格并报告,审查结果标记为"予刊登"、"附修改条件刊登"和"不予刊登"。
  • ⑤ 编辑委员会以重审结果为标准,最终决定是否刊登。
第6条(通报审查结果及保密)
    ① 编辑委员长应向各投稿论文的作者个别通报审查结果。 ② 接到"附修改条件刊登"决定的投稿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修改后的论文。编辑委员会在投稿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修改论文或判断投稿人明显疏忽于修改时,可以做出"不予刊登"的决定。 ③ 被通知“不予刊登”决定的投稿人,可向编辑委员会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 ④ 编辑委员会应当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并说明理由,告知异议申请人引用或者驳回的决定。 ⑤ 引用异议申请时,应重新选定审查委员进行审查程序,但考虑到相应号的发行日期,难以进行审查程序时,应作为下期号的投稿论文进行审查程序。
第6条的2(保密等) 投稿论文的审查委员及编辑委员(长)对论文投稿、审查、异议申请、异议申请的审查等要保密,并努力确保审查及刊登与否的决定公正。
第7条 (学术刊物发行工作报告)编辑委员长应出席运营委员会,报告论文投稿、审查、刊登等有关学术刊物发行的主要事项。

附则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则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则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则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