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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伦理委员会规定

制订2007年9月1日
修订2009年8月1日
全面修订 2019年12月28日
第1条(目的) 本规定旨在对全北大学法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发刊的《法学研究》的发行,以及开展属于研究所业务的研究时必须遵守的研究伦理标准进行规定,并规定对违反研究伦理行为的措施和处理程序。
第2条(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研究所发行的《法学研究》和其他出版物上刊登的研究成果。
第3条(研究不端行为的范围) 本规定所指的研究不端行为如下:
  • 1.“伪造”是指对不存在的原始研究数据、研究资料或研究结果进行虚假制作、记录或报告的行为。
  • 2. “造假”是指人为编造研究材料、设备、过程等,或者任意修改、删除研究原材料或研究资料,从而歪曲研究内容或结果的行为。
  • 3. “剽窃”是指像下列各项一样,在没有标明出处的情况下,利用他人的独创性创意或创作物,让第三者认为是自己的创作物的行为。
    1. 1) 不标明出处直接使用他人全部或部分研究内容时
    2. 2) 将他人著作中的单词、文章结构进行部分修改使用,但不标明出处时
    3. 3) 使用他人的原创思想等,但未标明出处时
    4. 4) 翻译和使用他人的著作,但未标明出处时
  • 4. “署名不当”是指,对于为研究内容或结果做出贡献的人,无正当理由不赋予作者资格或对没有做出贡献的人,为表示感谢或礼遇等赋予作者资格的行为,如下所示:
    1. 1) 即使对研究内容或结果没有贡献,也赋予作者资格
    2. 2) 即使对研究内容或结果做出贡献,也不赋予作者资格
    3. 3) 将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以指导教授的单独名义在学术刊物上刊登和发表
  • 5.“不当重复发表”是指研究者发表与其以往研究成果相同或实质相似的著作,但未标明出处登载,进而获得研究经费,或被认定为单独的研究成果等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
  • 6.“妨碍调查研究不端行为的行为”是指故意妨碍对自己或他人不端行为的调查或危害举报者的行为。
  • 7.其他严重偏离各学术领域通常容忍范围的行为
第4条(研究不端行为的判断)
  • ① 研究不端行为在综合考虑行为当时的“确保研究伦理的指南”、本规定和行为当时的普遍标准,该行为在研究人员所属的学术领域是否是在伦理或法律上受到谴责的行为,学术不端行为的故意性、研究不端行为结果的数量和质量、学术界的惯例和特殊性、以及通过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利益等做出判断。
  • ② 在判断第3条第7项规定的“其他严重偏离各学术领域通常容忍范围的行为”时,应考虑该行为在大学等研究者的所属机构是否是明文规定的禁止行为,或者在研究者所属学术界是否将该行为广泛认为是不端行为。

第5条(研究伦理委员会的组成)
  • ① 研究所设立研究伦理委员会,对研究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判定,处理异议申请,对研究不端行为采取措施,对与研究不端行为相关的矛盾或纠纷进行仲裁、调解,以及对其他与研究伦理相关的必要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 ② 研究伦理委员会由研究所研究委员中的3人和外部专业人士2人等共5人组成。
  • ③ 委员长从委员会中选举产生,由全北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以下简称"所长")任命。
  • ④ 委员会通过在籍委员过半数出席和出席委员过半数赞成表决。
  • ⑤ 委员长和委员的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
  • ⑥ 研究所可以向参与研究伦理委员会活动的委员长及委员支付规定的津贴。
第6条(对违反研究伦理的调查)
  • ① 所长在收到违反研究伦理的举报或存在可以认定违反研究伦理嫌疑的相当理由时,应与委员长协商决定是否对违反研究伦理进行正式调查(以下简称“预备调查”)。
  • ② 预备调查如无特殊情况,应在接到违反研究伦理的举报或发现有相当理由认定违反研究伦理的嫌疑时起1个月内完成。
  • ③ 所长在决定不实施正式调查时,应向举报者通报其宗旨,在决定实施正式调查时,应向举报者和被调查者通报其宗旨。
  • ④ 所长进行前项的通报时,必须注意不能泄露举报者的个人信息,并向被调查者说明研究不端当行为的调查、表决程序及回避申请等被调查者可以行使的权利。
  • ⑤ 所长在预备调查结果明确认定被调查者有研究不端行为时,可以不经过正式调查,经委员会批准,对研究不端行为进行判定。
第7条(违反研究伦理与否的正式调查)
  • ① 所长决定实施正式调查时,应立即向委员会通报违反研究伦理的举报或发现嫌疑事实、预备调查实际进展、正式调查实施过程及相关规定的信息(以下称"违反研究伦理的相关信息")。
  • ② 接到所长决定进行正式调查的通报时,委员长应立即召开研究伦理委员会,通知违反研究伦理的相关信息,并着手调查违反研究伦理的行为。
  • ③ 伦理委员中,如果与举报者或被调查者有亲属关系,或者共同进行研究,或者其他认为有可能损害调查公正性的情况,则不能参与调查和判定。
  • ④ 应向被调查者告知伦理委员的姓名、所属及职位,提供可以回避的机会,被调查者提出回避申请时,委员会应在7天内做出决定,并通报被调查者。对委员会的决定不能提出不服。
  • ⑤ 委员会在调查是否违反研究伦理时,可以向调查者、被调查者及相关人士要求出席或提供资料,调查者、被调查者及相关人士可以向委员会请求出席或提交资料。被调查者无正当理由不答应出席或提供资料时,视为承认违反了研究伦理。
  • ⑥ 除有特殊情况外,委员会必须自调查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是否存在违反研究伦理行为的调查,对是否违反研究伦理作出判定,并向所长报告。
第8条(对违反研究伦理行为的判定)
  • ① 委员会认定存在违反研究伦理嫌疑时,判定为违反研究伦理行为,并向所长报告被调查者违反研究伦理的事项,建议给予下列各项之一的惩戒。
    1. 1. 取消《法学研究》上的登载论文或取消研究结果的发行(如论文或研究结果的一部分违反研究伦理,认定没有必要全部取消时,可以只取消相关部分)。
    2. 2.在一定期间内禁止向《法学研究》投稿或禁止参与研究所进行的研究(期间不得超过3年)。
    3. 3.对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
    4. 4.在《法学研究》及研究所网站上公布违反研究伦理的事项(可以与第1项至第3项的惩戒一起进行)。
  • ② 所长作出第6条第5项的判定或从委员会收到是否违反研究伦理的判定或惩戒建议时,应立即向举报者和被调查者通报其宗旨。
  • ③ 举报者和被调查者对委员会的判定或惩戒有异议时,可以在10天内附加事由,向所长提出对判定结果的异议申请,所长在收到异议申请时,应立即向委员会通报其宗旨。
  • ④ 委员长认为异议申请有充分理由时,应根据第6条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调查和判定,认为异议申请无理由时,应附上对异议申请的意见,并向所长报告。但是,重新调查及判定期限必须在1个月内完成。
第9条(对违反研究伦理及惩戒的表决)
    ① 所长在举报者或被调查者没有提出异议申请或从委员长处接到上一条第4项的报告时,应立即召开运营委员会,对是否违反研究伦理及(被认定为违反研究伦理时)是否予以惩戒进行表决。 ② 有第1项的决议时,所长应立即向举报者和被调查者通报其宗旨。
第10条(保管是否违反研究伦理的调查、判定和惩戒决议相关资料等)
  • ① 所长应整理、保管违反研究伦理的举报、是否违反研究伦理的调查、判定及惩戒决议等相关资料。
  • ② 所长认为有必要时,应向全北大学、教育部等相关机构报告违反研究伦理的内容,有权机构要求提交资料时,应予以相应。
  • ③ 所长、运营委员、委员长、伦理委员等其他参与违反研究伦理调查等程序的人,要注意不要损害举报者、被调查者、相关人士的名誉或权利。
  • ④ 所长应致力于教育、公告,让研究所的研究委员和在其他研究所进行研究,或在研究所发行的学术刊物、研究报告等刊登研究结果的人遵守研究伦理。
第11条(准用规定) 本规定未尽事项,将适用全北大学研究伦理真实性委员会设立、运营相关规定及教育部为确保研究伦理的方针。

附则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